白俊峰、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大和睦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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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216号案件名称
白俊峰、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大和睦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白俊峰;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大和睦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白俊峰,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大和睦村民委员会,住所新宾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白俊峰申请执行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大和睦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42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俊峰于2021年0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41125.03元,执行费1381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大和睦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大和睦村民委员会报告财产。通过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大和睦村民委员会,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通过不动产部门协助查询,除本院审理该案时,裁定保全的大和睦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座落于大南沟、外烧西沟95.7公顷林木[林权证号:新林证字(2004)第15822号,地宗号0204220627JIDSYMSY01111]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该林木存有权属争议,权利人已向本院提出,待执行异议审查处理后,对该林木是否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大和睦村民委员会列为限高消费人员,并经申请人白俊峰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大和睦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白俊峰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金日浩代理审判员 王慧哲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海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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