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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俊鹏、朱官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3民初5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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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民初5802号
  • 案件名称

    束俊鹏、朱官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舒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束俊鹏;朱官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民初5802号原告:束俊鹏,男,199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大帅,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馨,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官兵,男,1980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皖西大道南侧红叶花园洋房综合楼一、四楼。负责人:刘豫洲。原告束俊鹏与被告朱官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束俊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束俊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志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陶 倩书 记 员 江安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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