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娟、张宏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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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313号案件名称
杜娟、张宏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杜娟;张宏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313号原告:张宏瑞,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娟,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宏瑞与被告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张宏瑞诉称,其与被告杜娟是朋友关系,2020年7月至9月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微信转账及现金交付向被告借款共计7万元。被告于2020年9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2020年9月15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3000元,至此被告共向原告借款73000元,原告已全部交付被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因违约给被告造成的律师费等实际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3000元及利息(以7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按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杜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原本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两人恋爱期间,原告向其转账用于两个人共同的生活消费,被告虽于2020年9月5日出具借条,但实际上并未产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应当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且被告杜娟户籍地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XX号,经常居住地又在兰州市城关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或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有过约定,原告作为接受还款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现住所地在西安市莲湖区XX号,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杜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运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瞿 莉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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