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吐鲁番惠农供销农资有限公司、王安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123民初11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123民初1126号
  • 案件名称

    吐鲁番惠农供销农资有限公司、王安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托克逊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吐鲁番惠农供销农资有限公司;王安铁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123民初1126号原告:吐鲁番惠农供销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南门村村委会楼下。        法定代表人:沈汉平,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马合木提·努尔,新疆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安铁,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        原告吐鲁番惠农供销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吐鲁番惠农供销农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现原告吐鲁番惠农供销农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吐鲁番惠农供销农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吐鲁番惠农供销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保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比古丽·塔西吐木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