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友继、代军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2执32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执3261号案件名称
陈友继、代军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友继;代军;代胜利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2执3261号申请执行人:陈友继,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代军,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代胜利,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2民特39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友继与代军、代胜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卡存款进行了冻结,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2民特39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丽审判员 丁 梅审判员 刘孟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金池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宝强、于化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562号 下一篇 巴图吉日嘎拉、娜仁高娃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2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