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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强、于化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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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562号
  • 案件名称

    李宝强、于化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宝强;于化辉;陈晓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562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强,男。被执行人:于化辉,男。被执行人:陈晓宏,女。申请执行人李宝强与被执行人于化辉、陈晓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11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11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审判员 李书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智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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