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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图吉日嘎拉、娜仁高娃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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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26执285号
  • 案件名称

    巴图吉日嘎拉、娜仁高娃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巴图吉日嘎拉;娜仁高娃;巴格那;宝力尔额尔敦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6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巴图吉日嘎拉,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娜仁高娃,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巴格那,男,1976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宝力尔额尔敦,女,1983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巴图吉日嘎拉、娜仁高娃与被执行人巴格那、宝力尔额尔敦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巴图吉日嘎拉、娜仁高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726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要求被执行人巴格那、宝力尔额尔敦给付申请执行人巴图吉日嘎拉、娜仁高娃52429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巴格那、宝力尔额尔敦向本院支付执行费686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巴格那、宝力尔额尔敦采取如下措施:1.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经最高院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未办理收益类保险,未购买任何证券;3.本院向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巴尔虎左旗管理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巴格那、宝力尔额尔敦名下无住房公积金;4.本院向新巴尔虎左旗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巴格那、宝力尔额尔敦在新巴尔虎左旗内住宅类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6.本院向新巴尔虎左旗房地产管理局调取证明,由新巴尔虎左旗房地产管理局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被执行人在新巴尔虎左旗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中无套型住宅登记记录;7.经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财产查询反馈表显示被执行人无证券信息;8.本院从巴格那、宝力尔额尔敦嘎查了解到,其财产情况不明;9.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巴图吉日嘎拉、娜仁高娃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采取上述措施之后,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巴格那、宝力尔额尔敦的可供执行的财产,遂本院组成合议庭,审判长李树林、审判员萨其如拉、审判员呼和巴拉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树 林审判员 呼和巴拉审判员 萨其如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海 双 燕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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