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黄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1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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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1804号案件名称
周军、黄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军;黄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周军,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黄鑫,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军与被执行人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1804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周国靖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雪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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