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文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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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079号案件名称
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文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文明;刘俐汝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079号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01号北塔楼号楼13层11号。法定代表人:常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女,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系单位员工。被告:吴文明,男,198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刘俐汝,女,1986年10月30日生,满族,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红燕,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的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明、刘俐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催交,原告明确表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慧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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