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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杨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46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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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46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勇、杨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勇;杨宾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4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62年10月9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清姝,系辽宁五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宾,男,1983年8月27日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辽0211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期间,本院通过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辽B×××××号车辆,同时依当事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以此予以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以不清楚车辆存放地,暂时又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该申请合法,本院照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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