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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龙与李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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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3787号
  •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李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金龙;李海军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787号原告:王金龙,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李海军,男,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王金龙与被告李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金龙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金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金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王金龙负担。        审判员    赵惠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莉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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