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龙与李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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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3787号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李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金龙;李海军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787号原告:王金龙,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李海军,男,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王金龙与被告李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金龙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金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金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王金龙负担。 审判员 赵惠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莉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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