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公路养护中心、陶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821执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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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542号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公路养护中心、陶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公路养护中心;陶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82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平安街**。法定代表人:冯永乐。委托诉讼代理人:磨佳炜,平南公路养护中心路产事务科科员。被执行人:陶林,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公路养护中心与被执行人陶林返还养老保险费纠纷一案,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平劳人仲字[2020]第4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陶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公路养护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陶林偿还欠款本金97043.6元及其他款项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356元。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陶林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存款,并以(2021)桂0821执5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陶林名下位于平南县(雅苑)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号:平房权证统字第××]一套。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公路养护中心确认被执行人陶林已履行完毕本案所有债务133467.26元。被执行人陶林于9月10日缴纳了本案执行费1356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字[2020]第44号仲裁调解书确定陶林需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字[2020]第44号仲裁调解书确定陶林需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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