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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兴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齐远陶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661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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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661号之四
  • 案件名称

    锦州兴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齐远陶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锦州兴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齐远陶粒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66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锦州兴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邱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齐远陶粒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079454418Y,住所地大连市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东升村。法定代表人:郑春欣。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齐远陶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大连齐远陶粒制品有限公司在31×××7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2158.71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齐远陶粒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31×××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71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单学文审 判 员 李超智审 判 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海龙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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