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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尔鲁木加甫、艾力·许克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7执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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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7执804号
  • 案件名称

    敖尔鲁木加甫、艾力·许克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和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敖尔鲁木加甫;艾力·许克尔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2021)新2827执804号申请执行人:敖尔鲁木加甫,男,1987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执行人:艾力·许克尔,男,1984年01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敖尔鲁木加甫与艾力·许克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27民特1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艾力·许克尔应当向敖尔鲁木加甫支付欠款14500元。因艾力·许克尔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敖尔鲁木加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给付2000元至到给完申请执行人敖尔鲁木加甫于2021年9月15日书面作出撤回执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艾力·许克尔未在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申请执行人敖尔鲁木加甫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对案件的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和静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7执804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亚东审判员    达仁审判员    迪力木拉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孜克尔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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