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来、费国利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民终2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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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民终2299号案件名称
张东来、费国利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东来;费国利;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铁;马立刚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民终2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来,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国利,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冠云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保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茂,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铁,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立刚,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上诉人张东来因与被上诉人费国利、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铁、马立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4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东来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东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2-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东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00元,减半收取795.00元,由上诉人张东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亚秋审判员祝宝森审判员孙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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