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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耿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恢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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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恢80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耿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耿立波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恢8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住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路一段61号。负责人:魏世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金鹤,系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耿立波,男性,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与耿立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耿立波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耿立波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耿立波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反馈,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耿立波名下位于普兰店市海湾新城12号2单元6层2号房屋,权证号2015000109,查封期间2021年6月29日至2024年6月28日,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海城市法院在2018年首次查封,查封期间至2021年12月24日;本院19执1059号在2020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15日因劳务纠纷查封该房产,执行标的20150元;本案第一次执行程序20执1699于2020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4日轮候查封该房产,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日以20执2857号追偿权纠纷查封该房产。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约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金鹤,申请人对本院上述工作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耿立波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且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具体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兵执行员 戴世庆执行员 郭万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雪玲法律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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