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春与王少钧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0民特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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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特1233号案件名称
王启春与王少钧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启春;王少钧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0民特1233号申请人:王启春,男,193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斌(系王启春的女婿),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王少钧,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代理人:宣正银(系王少钧的母亲),女,193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王启春申请宣告王少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启春称,王少钧自2008年开始出现行为紊乱、胡言乱语的情况,多年来一直持续这样的精神状态,家人带王少钧去看病,王少钧也不配合。2021年6月4日,王少钧再次发病,拿榔头敲打家里的电器,还要打人,后警察将王少钧送到精神卫生中心治疗。王少钧目前被上海市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患有分裂型障碍。现为处理王少钧的生活事宜,故申请宣告王少钧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启春担任监护人。代理人宣正银称,申请人王启春陈述属实,同意申请人王启春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少钧,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XXX弄XXX号XXX室。王少钧系王启春与宣正银所育之子,未婚。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王少钧目前宜诊断为分裂型障碍,可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少钧被诊断为分裂型障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为证。故申请人王启春要求宣告王少钧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应予支持。王启春系被申请人王少钧的父亲,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王少钧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启春为王少钧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清梅法官助理 葛梦婷书 记 员 李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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