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梅、朱长印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5执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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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5执164号案件名称
张东梅、朱长印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东梅;朱长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5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梅,女,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被执行人朱长印,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阳市弓长岭区。张东梅与朱长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2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6月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极少存款余额,无处置意义。此外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420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005执1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闯人民陪审员 李程程人民陪审员 刘 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尚 啸代理书记员 张明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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