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华远、符国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81执10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681执1045号案件名称
何华远、符国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何华远;符国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81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何华远,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被执行人:符国霞,女,1986年5月3日出生,壮族,住东兴市。申请执行人何华远与被执行人符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068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681执10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念明审 判 员 简钱舟审 判 员 吴祖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庞庆康书 记 员 庞玉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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