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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华远、符国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81执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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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681执1045号
  • 案件名称

    何华远、符国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何华远;符国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81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何华远,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被执行人:符国霞,女,1986年5月3日出生,壮族,住东兴市。申请执行人何华远与被执行人符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068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681执10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念明审 判 员 简钱舟审 判 员 吴祖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庞庆康书 记 员 庞玉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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