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森与王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02民初3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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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民初3748号案件名称
李庆森与王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庆森;王程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02民初3748号原告:李庆森,男,1986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分配,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王程,男,197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原告李庆森与被告王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庆森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庆森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闫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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