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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森与王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02民初3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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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民初3748号
  • 案件名称

    李庆森与王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庆森;王程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02民初3748号原告:李庆森,男,1986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分配,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王程,男,197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原告李庆森与被告王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庆森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庆森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闫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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