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凯盛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张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8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811号案件名称
辽宁凯盛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张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辽宁凯盛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张桂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811号原告:辽宁凯盛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九道街******。负责人:谈旭,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张桂华,住。本院在审理辽宁凯盛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与张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凯盛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凯盛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辽宁凯盛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赖大端与周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386号 下一篇 岳松逸与刘恩宝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492执1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