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耐特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松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5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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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5632号案件名称
大连耐特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松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大连耐特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松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5632号原告:大连耐特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松北里18号。法定代表人:杜光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亮,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红凡,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松洋,男,汉族,1985年5月1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大连耐特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松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经缴纳欠付的物业费,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大连耐特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耐特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耐特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姜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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