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贵、新疆三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巴虎、杨明旭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1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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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1172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志贵、新疆三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巴虎、杨明旭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志贵;新疆三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巴虎;杨明旭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贵,男,1964年3月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三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巴虎,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6606049692。 被执行人:巴虎,男,1974年4月6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明旭,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张志贵与新疆三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巴虎、杨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民终19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24,320元,已执行标的12,568.45元,未执行标的511,751.55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4月8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6月29日三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巴虎网络资金1,906.43元,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杨明旭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合计10,662.02元,被执行人新疆三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巴虎、杨明旭名下投保的保险,申请人以保单金额较小同意不予冻结;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巴虎名下位于昌吉市44区1丘16栋11层101不动产(查封期限从2019年2月15日到2022年2月14日),被执行人新疆三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明旭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11日,本院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2021年9月13日,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本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11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郜繁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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