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侠、葛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2执3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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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执3530号案件名称
杨东侠、葛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东侠;葛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2执3530号申请执行人:杨东侠,女,1962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葛坤,男,1980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62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8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东侠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葛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杨东侠与被执行人葛坤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2执35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丁 梅审判员 刘孟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解盼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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