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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平与王彦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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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305号
  •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王彦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和平;王彦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王和平,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彦成,男,生于1973年4月27日。本院在执行王和平与王彦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依照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03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王彦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王和平借款2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王彦成逾期未履行,王和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彦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彦成实际未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彦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财产;3、本院于2021年3月在执行(2021)陕0703执298号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某某、何某某、王彦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彦成等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王彦成无存款;王彦成名下登记有江铃全顺牌、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两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至今未实际扣押控制;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郑区管理部查询,王彦成无商品房、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王彦成在本院涉案较多,外债较大,其离家外出多年,现下落不明,其在汉山街道办事处红桥村七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别墅已被本院另案多次查封,现无法处置变现。王彦成在红桥村七组开办的陕西汉中泓洲动力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已停产多年,其在公司股权已被另案冻结。4、本院己将王彦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和平,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和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吴晓红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贾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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