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刘长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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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424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刘长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刘长娟;刘长海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4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负责人:柴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长娟,女,197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刘长海,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长娟、刘长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03执2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金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执行助理姚楠书记员 王海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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