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健与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3民初2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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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3民初2005号案件名称
周健与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健;项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3民初2005号原告:周健,男,汉族,1989年8月26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告:项艳,女,汉族,1994年4月16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原告周健诉被告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周健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健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朱秀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 茜书 记 员 张甜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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