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淑苹、王雅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9民初2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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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9民初2820号案件名称
赵淑苹、王雅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淑苹;王雅琨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9民初2820号原告:赵淑苹,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雅琨,女,199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原告赵淑苹与被告王雅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赵淑苹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赵淑苹负担。审判员 曹国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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