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伟业物业有限公司、王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2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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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2171号案件名称
锦州伟业物业有限公司、王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锦州伟业物业有限公司;王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2171号原告:锦州伟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兰花里18甲-209室。法定代表人:谭国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卓,辽宁远日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君,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锦州伟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锦州伟业物业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伟业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伟业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锦州伟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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