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锦州伟业物业有限公司、王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21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2171号
  • 案件名称

    锦州伟业物业有限公司、王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锦州伟业物业有限公司;王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2171号原告:锦州伟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兰花里18甲-209室。法定代表人:谭国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卓,辽宁远日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君,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锦州伟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锦州伟业物业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伟业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伟业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锦州伟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晗音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