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甘井子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鸿峰水产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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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605号案件名称
大连甘井子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鸿峰水产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大连甘井子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鸿峰水产品有限公司;薛明山;王艳;大连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605号申请人:大连甘井子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鸿峰水产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明山。被执行人:王艳。被执行人:大连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甘井子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鸿峰水产品有限公司、薛明山、王艳、大连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辽021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所述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王艳名下有一套房产,但因被执行人王艳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该房产,除此外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21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岩松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李 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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