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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欣、何宗尚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22执恢3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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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执恢3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何欣、何宗尚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枞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何欣;何宗尚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22执恢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欣,女,200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常居住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何宗尚,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欣与被执行人何宗尚抚养费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20)皖0722执662号】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宗尚名下的银行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宗尚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新辉审判员  陈丽丽审判员  胡孝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陶明亮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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