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欣、何宗尚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22执恢3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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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执恢336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欣、何宗尚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枞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何欣;何宗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22执恢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欣,女,200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常居住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何宗尚,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欣与被执行人何宗尚抚养费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20)皖0722执662号】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宗尚名下的银行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宗尚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新辉审判员 陈丽丽审判员 胡孝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陶明亮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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