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猛、邱洪晨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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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600号案件名称
曹猛、邱洪晨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曹猛;邱洪晨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曹猛,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大学/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现住沧县。被执行人:邱洪晨,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大学/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猛与被执行人邱洪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1执16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龙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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