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聪与蔡復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2民特3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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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特3023号案件名称
蔡聪与蔡復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蔡聪;蔡復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2民特3023号申请人:蔡聪,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机械设备工商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蔡復,男,193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代理人:蔡明,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蔡聪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蔡復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蔡聪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请求宣告蔡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蔡復患有XX,为了更好的照顾被申请人,故申请法院宣告蔡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蔡明称,认可申请人所述上述事实。经审理查明:蔡復,男,193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蔡聪系被申请人蔡復之女。审理中,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蔡復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8月1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蔡復诊断为XX,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被申请人蔡復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蔡聪的申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蔡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俐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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