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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438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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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438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4387号之二申请人: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危小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忠,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申请人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作出(2021)沪0118民初14387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9,080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29,08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1,165.40元,由申请人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伟忠书记员  潘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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