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祥、杨祥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4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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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4780号案件名称
黄先祥、杨祥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先祥;杨祥云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4780号原告:黄先祥,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杨祥云,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黄先祥与被告杨祥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黄先祥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先祥主动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先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先祥负担。审判长 徐立涛审判员 张明祥审判员 卢凤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瑜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4780号原告:黄先祥,男,1956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居民身份证5224251956××××××××。被告:杨祥云,男,1983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居民身份证5224251983××××××××。诉讼代理人:龙友,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黄先祥与杨祥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先祥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先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黄先祥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王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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