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民新、东莞市迈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2执95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1972执9557号案件名称
周民新、东莞市迈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民新;东莞市迈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2执9557号申请执行人:周民新,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东莞市迈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珊美村岳范山富康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536350575。法定代表人:李**。执行申请执行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民终8014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7月9日立案日期:。案由:劳动争议。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东莞市迈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8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7.62元(暂计)。执行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东莞市迈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如下:在(2020)粤1972执1072号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东莞市迈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根据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可受偿1804.9元,该款项已转付申请执行人。三、本院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结果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清偿1804.9元。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得到实现,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志良审判员 苏志康审判员 邓嘉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卢水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先祥、杨祥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4780号 下一篇 武进区横林美华包装厂与盛豪、常州彬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苏0492执1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