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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民新、东莞市迈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2执9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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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2执9557号
  • 案件名称

    周民新、东莞市迈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周民新;东莞市迈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2执9557号申请执行人:周民新,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东莞市迈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珊美村岳范山富康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536350575。法定代表人:李**。执行申请执行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民终8014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7月9日立案日期:。案由:劳动争议。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东莞市迈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8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7.62元(暂计)。执行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东莞市迈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如下:在(2020)粤1972执1072号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东莞市迈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根据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可受偿1804.9元,该款项已转付申请执行人。三、本院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结果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清偿1804.9元。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得到实现,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志良审判员  苏志康审判员  邓嘉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卢水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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