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婷、周利民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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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918号案件名称
赵婷、周利民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婷;周利民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18号申请人:赵婷,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周利民,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本院受理申请人赵婷诉被申请人周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461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婷请求解除被申请人周利民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286,1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周利民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286,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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