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婷、周利民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918号
  • 案件名称

    赵婷、周利民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婷;周利民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18号申请人:赵婷,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周利民,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本院受理申请人赵婷诉被申请人周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461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婷请求解除被申请人周利民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286,1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周利民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286,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