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玲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保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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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保308号案件名称
李玲玲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玲玲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保308号申请保全人:李玲玲,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津市。保全人:周元平,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大同路(燕子窝)35区73栋。申请保全人李玲玲与被保全人周元平财产保全一案,现李玲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周元平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据此作出的(2021)湘0781民初912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周元平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周元平等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周业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敖 印书 记 员 周幸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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