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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与唐小松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56执恢184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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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执恢184号之六
  •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与唐小松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唐小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56执恢18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613181XU。法定代表人:程令,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湛淑容,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唐小松,男,1979年06月29日出生,重庆市武隆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申请执行唐小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武法民初字第0148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小松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截止2021年3月25日本金300000元、利息343993.24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24792.50元、受理费6013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小松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唐小松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社会保险、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同时走访调查了被执行人唐小松所在的社区。查到被执行人唐小松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XXX路XXX号X幢X-X(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的房屋,本院已作出裁定查封上述房屋,并依法进行了网络拍卖,第一次公开拍卖过程中,以64510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支付拍卖费、评估费、执行费、受理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租金后,余下款项515645.74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查到被执行人唐小松有保险,申请执行人请求不冻结、不提取,用于支付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租金,查到被执行人有车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同时申请执行人不处置,但要查封,本院已查封。除以上财产外,现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唐小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小松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余下款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昌荣    审  判  员      侯毅飞    审  判  员      柯晓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东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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