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森策服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古符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0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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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0406号案件名称
杭州森策服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古符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杭州森策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古符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406号原告:杭州森策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江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智仁,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古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吴丹珠。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建翀。原告杭州森策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古符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森策服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森策服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森策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晓平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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