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刚、杨顺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4民初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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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4民初1419号案件名称
杨志刚、杨顺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志刚;杨顺祥;柴欢欢;刘春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4民初1419号原告:杨志刚,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原告:杨顺祥,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告:柴欢欢,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刘春梅,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杨志刚、杨顺祥与柴欢欢、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杨志刚、杨顺祥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志刚、杨顺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志刚、杨顺祥负担。审判员 田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燕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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