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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刚、杨顺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4民初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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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4民初1419号
  • 案件名称

    杨志刚、杨顺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志刚;杨顺祥;柴欢欢;刘春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4民初1419号原告:杨志刚,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原告:杨顺祥,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告:柴欢欢,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刘春梅,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杨志刚、杨顺祥与柴欢欢、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杨志刚、杨顺祥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志刚、杨顺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志刚、杨顺祥负担。审判员  田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燕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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