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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俭、于秀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69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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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698号之四
  • 案件名称

    王俭、于秀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俭;于秀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69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俭,男,1979年4月4日,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于秀娟,女,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义县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秀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秀娟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62×××1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单学文审 判 员 李超智审 判 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海龙书 记 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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