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喜平、班兴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2761民初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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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2761民初1317号案件名称
冯喜平、班兴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冯喜平;班兴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2761民初1317号原告:冯喜平,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被告:班兴海,男,197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原告冯喜平与被告班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冯喜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喜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洋洋书 记 员 于思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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