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生贵、刘凯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5民初118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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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25民初1182号之二案件名称
郭生贵、刘凯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郭生贵;刘凯丰;武晓雨;石家庄元一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25民初1182号之二原告:郭生贵,男,1949年8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本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波,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光,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系原告郭生贵之子。被告:刘凯丰,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被告:武晓雨,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红,石家庄市桥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元一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20号河北师范大学教师公寓5号楼1单元2002。法定代表人:梁云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地址:长春路25号。负责人:孟利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博,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生贵诉被告刘凯丰、武晓雨、石家庄元一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武晓雨已为原告郭生贵支付部分医疗费,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生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生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529.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郭生贵负担。审判员 董丽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菲(校对人:王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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