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兴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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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683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兴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兴玲;张耀龙;陈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68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10-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AJE887。法定代表人:刘冬文,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兴玲,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张耀龙,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陈勇,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兴玲、张耀龙、陈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兴玲、张耀龙、陈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兴玲、张耀龙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7060.89元、利息8797.86元、逾期利息15.46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4%,以未偿还借款本金77060.89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被执行人陈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486.71元,申请执行费1188.1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何兴玲、张耀龙、陈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通过上述措施,仅发现车牌号为湘F×××××的丰田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勇名下,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何兴玲、张耀龙、陈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本金77060.89元及利息,受理费486.7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何兴玲、张耀龙、陈勇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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