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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辉等加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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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604号
  • 案件名称

    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辉等加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辉;李在阳;于桂玲;李长民;张桂春;朝阳县运隆粮食购销中心;朝阳县大庙镇国辉粮油经销处;朝阳县在阳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258-2-6号。被执行人:刘国辉,男性,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被执行人:李在阳,男性,199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被执行人:于桂玲,女性,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被执行人:李长民,男性,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被执行人:张桂春,女性,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被执行人:朝阳县运隆粮食购销中心,住所地朝阳县南双庙乡单家店村。法定代表人:李长民。被执行人:朝阳县大庙镇国辉粮油经销处,住所地朝阳县大庙镇大庙村。法定代表人:刘国辉。被执行人:朝阳县在阳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南双庙镇梨树沟村。法定代表人:李在阳。本院在执行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辉、李在阳、于桂玲、李长民、张桂春、朝阳县运隆粮食购销中心、朝阳县大庙镇国辉粮油经销处、朝阳县在阳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 波执行员 李海波执行员 曹可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明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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