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卫娟、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2执恢5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2执恢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卫娟、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卫娟;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2执恢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卫娟,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被执行人: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道北路86号A1-3栋301室。法定代表人:李平强。王卫娟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豫03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解除原告王卫娟与被告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签订的《九鼎豫丰苑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二、被告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卫娟54589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45896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王卫娟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68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无公积金信息;2、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3、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老城区,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现执行异议之诉正在审理期间,暂无法处置上述房产。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党彤彬审判员  许丽飞审判员  田振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