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金星、李夏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2执163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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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执1638号之二案件名称
时金星、李夏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时金星;李夏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2执16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时金星,男,1995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李夏晴,女,1994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金星与被执行人李夏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2执163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依还款协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先锋审 判 员 刘孟凯审 判 员 丁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郁慧珍书 记 员 王 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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