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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宇与徐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5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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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56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锦宇与徐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锦宇;徐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5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锦宇。被执行人:徐晨。本院在执行张锦宇与徐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锦宇于2021年7月1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621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徐晨偿还申请执行人张锦宇借款本金60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徐晨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21年7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晨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经营、互联网金融、车辆登记、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7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晨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4、被执行人徐晨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徐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2021年9月7日,因被执行人拒绝按照(2021)陕0621执563号报告财产令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徐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21年9月7日,因被执行人拒绝按照(2021)陕0621执563号报告财产令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故本院对被执行人徐晨采取拘留15日的措施,因疫情原因,无法对其采取关押措施。7、2021年9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张锦宇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执5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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