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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高辉、蒋建保等申请扣押船舶、物权保护纠纷、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保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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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执保58号
  • 案件名称

    罗高辉、蒋建保等申请扣押船舶、物权保护纠纷、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罗高辉;蒋建保;张红
  • 案件缘由

    申请扣押船舶;物权保护纠纷;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3执保58号申请人:罗高辉,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军,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蒋建保,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被申请人:张红,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申请人罗高辉与被申请人蒋建保、张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罗高辉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在被申请人蒋建保处的车牌号为湘H×××××的猎豹越野小车一台。本院依照(2021)湘0923民初24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了在被申请人蒋建保处的车牌号为湘H×××××的猎豹越野小车一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3民初246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园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亚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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