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高辉、蒋建保等申请扣押船舶、物权保护纠纷、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保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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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执保58号案件名称
罗高辉、蒋建保等申请扣押船舶、物权保护纠纷、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罗高辉;蒋建保;张红案件缘由
申请扣押船舶;物权保护纠纷;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3执保58号申请人:罗高辉,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军,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蒋建保,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被申请人:张红,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申请人罗高辉与被申请人蒋建保、张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罗高辉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在被申请人蒋建保处的车牌号为湘H×××××的猎豹越野小车一台。本院依照(2021)湘0923民初24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了在被申请人蒋建保处的车牌号为湘H×××××的猎豹越野小车一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3民初246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园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亚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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